Article 31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倒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