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违法建设、损坏公共设施、损毁绿地、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