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规划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保障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训练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三)教育、科技、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教育、教学、科普、普法、职业培训的内容;

(四)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督促供水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和维护,保证灭火救援使用;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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