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制造和使用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推进配套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提倡市民选择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逐步使用清洁能源。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