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业主欠交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催交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形式,督促其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捆绑收费或者强制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或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