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减收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已竣工但是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作出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承诺或者约定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物业公共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