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项目和设施,因保护区划定后禁止设置而需要退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二)保护区划定前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