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社会经济重大影响等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划定程序重新报经批准。

因从市外引进优质水源,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按照划定程序报经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