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城乡规划管理;

(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三)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用地的监管管理;

(四)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的管理,防止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污染饮用水源水质;

(五)公安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剧毒物品的公路运输,防止污染水体;

(六)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等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环境保护,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本花卉等施用农药化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以及农村饮用水取水点水质的监测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