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