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