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在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凭证,到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保险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人车档案和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计价器鉴定、保险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证和准驾证(以下统称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运。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