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电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范围:

(一)架空设施保护距离:市区内、外架空通信线路(含附属拉线)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七十五厘米、二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埋设设施保护距离:地下电信线路两侧各三米,水底电信线路两侧各五十米,内河港区内为水底电信线路两侧各一百米;

(三)海底电信线路保护距离: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通信线路两侧各五百米,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一百米,海港区内以及海缆登陆点岸线为海底通信线路两侧各五十米;

(四)室外电信设备以及配套设施向四至水平延伸一米;

(五)野外通信基站、机房、杆(塔)向四至水平延伸三米。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