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立法规划草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拟定。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前,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