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与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对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