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在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或者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攀爬;
(二)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界桩和其他文物保护设施;
(三)违反规定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深翻土地等改变历史风貌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四)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五)违反规定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六)其他有损遗址保护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