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御窑厂遗址日常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御窑厂遗址保护事业。

用于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的各类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