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违规使用远光灯,深夜通过城区鸣放高音喇叭,违规停放、超车,超速超载,违规变更车道,违规占用人行道、专用车道,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违规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行驶,违规停放、载人载物;
(四)行人闯红灯,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不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
(六)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