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遵守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

(四)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五)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会、跳舞、演唱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水域内从事洗涤、洗澡、游泳等活动;

(七)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八)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九)在禁止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在城区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十一)餐饮服务中未有效采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十二)其他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