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定期清理,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的,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研究,确需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