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意见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