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对社会广泛关注且意见分歧较大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