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是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共有的,共有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书面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使用管理单位。
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