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在维护保养期间未采取设置护栏、警示等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