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对电梯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应当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核发定期检验标志;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反馈检验意见;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立即报告质监部门。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