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

房产、发展改革、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林业、民政、农业、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