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

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对存在损毁危险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历史建筑,在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意见后,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符合修缮补助条件的可以申领补助资金。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