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以及建成年代等情况实行分类保护,并在其保护标志上标明保护类别:
(一)对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特殊保护,其结构体系、立面、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对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其结构体系和立面不得改变;
(三)对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其结构体系和主要立面不得改变。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