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