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审核权限作出决定或者予以上报。经审核不予同意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本条例规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时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