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征收、征用、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被征收、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