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围湖造田、筑坝拦汊、明河改暗河等填占和分割水体的;

(二)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建设除防洪、交通、水质水文监测、通讯、取水、排水、文化景观等公共设施以外建(构)筑物的;

(三)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拒不改正的,或者已有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关闭的,或者对垃圾渗滤液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导致河湖水体受到严重污染的;

(四)沅江、渐河、马家河、花山河、沾天湖、枉水、东风河等跨行政区域河湖的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标,区(县)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负有责任的;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六)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过程中,未优先安排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

(八)截留、挪用城市河湖环境保护资金和物资的;

(九)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个人、企业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