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Amended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或定期检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对轨道交通设施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监测和评估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运营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遇有突发事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等临时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