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骑(滑)代步工具;

(四)在车站、车厢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销售及盈利性服务活动;

(六)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派发传单(广告)或礼品等;

(七)在车厢内进食,但婴儿和特殊人群除外;

(八)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九)在运行的电扶梯上逆行;

(十)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