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二)取土、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设市政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

(五)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上述作业,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施工过程中对轨道交通设施造成损坏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按原技术标准恢复,所需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