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书面申请,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工程完工后,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