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向未持有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以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服务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非法视听节目网站节目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