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经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者备案编号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配合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照要求保留节目相关信息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