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公证机构设置方案,规范公证机构的设置。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省司法行政部门对符合设置方案、具备设置条件的,批准设立公证机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