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形成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联合)大会审议通过。

尚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联合)大会制度的,应当分别经各成员企业半数以上职工通过。通过的工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员企业的全体职工公布。

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方和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每年至少向全体成员企业和职工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