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结果报告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的报告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审计已形成决定并移交、移送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被审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四)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承诺完成整改的时限;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