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时,应当保障必要的时间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报告、审查预算草案,可以采取代表团分组、联组会议或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部分熟悉财政预算工作的人大代表专题审议、专项审查等形式。
各代表团可以选择部分熟悉财政预算工作的代表,成立预算审查小组或者设置预算审查联络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协助本代表团审议预算报告、审查预算草案。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