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交易场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业务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三)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四)地方金融控股企业未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股权投资、企业和资产并购业务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