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住宅小区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在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进行物业查验。查验接收时,由建设单位通知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履行监管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