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自治县物业管理、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