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首次召开业主大会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

新建物业项目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的改选、换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