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由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向业主收取。
购买新建住宅物业的,产权人应当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产权人办理所有权登记时,须出具"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否则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