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通过修剪树木方式消除影响、威胁,确需迁移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
(一)影响城市建设和管理;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对人身、交通、管线设施等安全构成威胁;
(四)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
(一)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
(二)树木需要迁移但无迁移价值。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确需迁移、砍伐除古树名木以外树龄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