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Chapter 3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Article 13In force香港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于防务目的的,无偿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需将香港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点,为香港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和军事设施,并负担所有费用。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7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