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4〕89号Issued September 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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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 年8 月29 日

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Chapter 1总则

Article 1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制定本办法。
Article 2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Article 3各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Article 4各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Article 5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Chapter 2定密授权

Article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统称总局)及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各省局)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定密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Article 7总局可以在安全生产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各省局可以在安全生产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Article 8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总局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各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单位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Article 9没有定密权但经常(即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下同)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可以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定密授权,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

有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Article 10总局和各省局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Article 11总局和各省局应当对各自所授定密权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Article 12被授权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总局和各省局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Article 13总局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局备案。各省局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相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Chapter 3定密责任人

Article 14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指定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各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Article 15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省局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应同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Article 16各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Article 17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Chapter 4国家秘密确定

Article 18各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Article 19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Article 20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单位确定;没有上级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各单位执行上级单位或者办理其他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Article 21各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Article 22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Article 2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
Article 24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执行。

Article 25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该事项的单位征求协办单位意见后确定。

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单位负责。

Chapter 5国家秘密变更

Article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Article 27各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
Article 28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单位同意。

原定密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Article 29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Article 30各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

Chapter 6国家秘密解除

Article 31各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各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单位或者下级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Article 32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Article 33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各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按程序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
Article 34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Article 35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各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
Article 36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各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单位同意。

各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处理。

Article 37各单位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档案,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本单位产生的符合解密条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密。

Chapter 7定密监督

Article 38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定密授权等定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Article 39各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年度国家秘密事项统计情况。
Article 4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定密工作。

上级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Chapter 8法律责任

Article 41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六)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

(八)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Article 42各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Chapter 9附则

Article 43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Article 4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密授权申请书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密授权决定书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密不予授权决定书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撤销定密授权决定书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秘密定密申请书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秘密定密申请答复书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秘密变更记录表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密授权申请书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密授权申请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办:

近三年来,我单位年均产生 项 级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事项(清单附后)。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秘密定密工作,特申请 级定密权限,定密事项范围为:

,授权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密授权决定书

附件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密授权决定书

经审查,同意你单位提出的 级定密权限申请,决定授予你单位 级定密权限,定密事项范围为:

,授权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定密权限不得向其他单位再行授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办

年 月 日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密不予授权决定书

附件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密不予授权决定书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 级定密权限申请,因

,不符合授权条件,决定不向你单位进行授权。

如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定密,请向 提出申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办

年 月 日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撤销定密授权决定书

附件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撤销定密授权决定书

经审查,因 ,不符合授权条件,故对授予你单位的 级定密权限进行撤销授权。

如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定密,请向 提出申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办

年 月 日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秘密定密申请书

附件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秘密定密申请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办:

我单位现就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等法律法规,提出国家秘密定密申请,拟定为 级国家秘密。

□ 保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解密时间: 年 月 日

□ 解密条件:

请予审核。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秘密定密申请答复书

附件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秘密定密申请答复书

经审核并报请领导批准,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

等事项定为 级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办

年 月 日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秘密变更记录表

附件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秘密变更记录表

国家秘密事 项

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密级

保密期限

解密时间

解密条件

知悉范围

变更原因

保密办负责人审批意见

批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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